属于合同交付义务。供应商再说“没有”或“不能提供”,就等于违约或虚假陈述。
他立刻回梁组长:“关键点在‘触发原因分类’四个字。让监管以合同条款为依据,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因分类枚举与该次回滚的处置报告(哪怕脱敏)。这不是算法,是合同交付。”
梁组长回:“监管也注意到了,下午电话会议会直接拿这条条款压他们。”
林昼补:“同时追问:事后24小时处置报告是否提交给医院?如果没有提交,为什么?如果提交了,报告在哪里?这能直接把02:18回滚与后续威胁电话的时间链对齐。”
梁组长回:“明白。”
林昼靠在椅背上,感觉一条更硬的线被拉出来了:合同条款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盾牌”捅了个洞。你可以说算法是秘密,但你不能说你合同承诺的“原因分类”也是秘密。你承诺了,就要交付。交付给医院也好,交付给监管也好,总之要存在。
存在,就可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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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两点,电话会议开始。
林昼没有参加,他不在监管会议名单里,也不想给对方任何借口说“家属介入施压”。但梁组长把会议纪要实时摘要发给他。
会议里,监管开门见山:“请供应商提供贵平台针对‘策略回滚’事件的触发原因分类枚举,以及该类事件处置报告模板中包含的字段列表。无需提供算法细节。”
供应商先是绕:“原因属于规则的一部分,涉及核心能力。”
监管直接引用合同条款编号:“合同第X条明确要求处置报告包含‘触发原因分类’。请解释:贵方如何履行该条款?原因分类是否存在?若存在,请提供枚举;若不存在,说明为何合同写明却无法提供。”
供应商沉默了几秒,换了口径:“原因分类存在,但属于内部使用。”
监管追问:“内部使用不等于不可提供。请提供枚举名称,不提供触发阈值。比如‘电源异常’‘策略异常’‘网络中断’等。仅此而已。并请说明02:18回滚事件的原因分类属于哪一类。”
供应商又试图推:“02:18事件属于系统自动化处置,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分析。”
监管打断:“具体原因分类需要进一步分析,可以。但枚举列表必须提供。这是合同义务,也是监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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