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导入法庭系统,注意保护隐私。”
几分钟后,U盘和手机截图内容被投影到大屏幕上。邮件草稿、附件哈希值与原告之前提交的所谓“证据邮件”完全一致。短信记录显示,一个归属地为孙伟律所的号码,在刘小东离职后三天,发来消息:“款已付尾行卡,尾号6688,二十万。守口如瓶,离京勿回。”刘小东的银行流水也被调出(已在庭前申请调查令获取),显示同期确实有一笔二十万元来自一个与孙伟律所有资金往来的空壳公司账户。
孙伟脸色铁青,但仍强作镇定:“法官,这些电子记录极易伪造。被告方完全可以事先与刘小东串通,制造这些虚假记录。我请求对U盘文件、短信、银行流水进行真伪鉴定,这需要时间!”
“鉴定是必要的,但证人当庭陈述本身具有证据效力。”法官看向刘小东,“证人刘小东,你声称受刘明、王海指示。他们是如何具体指示你的?当时还有何人在场?”
“去年十一月三十日,也就是寒晓东离职第二天下午,刘明和王海把我叫到刘明办公室。刘明说,公司需要‘处理’一下寒晓东留下的隐患,让我在第二天上午,用寒晓东留在系统里的旧账号权限,发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和附件他给了我一个U盘。王海负责在操作前后清除测试电脑的相关日志,并确保那段时间邮件服务器没有异常告警。整个操作就我们三个人知道。刘明承诺事成后给我一笔奖金,并帮我调薪。后来事情办完,奖金没给,只给了孙律师那笔封口费让我走人。”刘小东回答道。
“反对!这是单方面诬陷,无其他证据印证!”孙伟再次喊道。
“证人刘小东,”寒晓东这时站了起来,他作为公民代理人,被允许向证人发问,“你刚才说,刘明和王海指示你操作。那么,关于伪造监控录像、植入电脑操作日志、以及安排笔迹鉴定等事项,他们或孙伟律师是否对你提起过?”
“监控和日志的事,王海提过一句,说‘那边录像和日志都安排好了,你只管发邮件’。笔迹鉴定的事我没听他们说过。但有一次在刘明办公室外,我听见刘明打电话,好像是在联系一个鉴定中心的人,说什么‘样本要处理好,别出岔子’,当时孙律师好像也在电话里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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